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1719號債權人孟想家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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