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徐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