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07號原告 范于萍
張家棟 王淑娟 林珮詩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陳豪杉 原告 胡國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豐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1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5,679元,其中積欠工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7,1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
13、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35元,另資遣費新臺幣239,655元及補提退休金新臺幣28,828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268,483元(239,655+28,828=268,483,此部分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50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120元,尚欠新臺幣1,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