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有得
訴訟代理人 王春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連陳月英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96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聲明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但仍應先
繳納上開金額,如經抗告撤銷,再行退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