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9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聲字第1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92號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68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聲請訴訟救助時,已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民國100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供調查及認定聲請人無資力情況,本院就聲請人請求調查事項未予調查即作成102年度裁聲字第16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顯有脫漏,爰聲請補充判決。又本院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並無聲請人向該會請求救助,當無申請紀錄,而非聲請人請求事項,不在聲請請求範圍云云。經核原裁定已敘明:依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僅顯示聲請人有財產或所得之情形;至所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分別為 端木紫綺 及聲請人)容僅顯示該年度無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記錄,均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為無資力之情事。聲請人對其本身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未能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9月4日法扶榮字第1020001051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等語,並於原裁定中諭知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核無裁判脫漏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判,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慧娟法官蕭忠仁法官劉穎怡法官許瑞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莊子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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