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財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財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財管字第43號聲請人 林陳素花 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黃于玶 律師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吳明揚 (亡)生前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吳明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明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死亡,遺有坐落新竹新竹縣○○鄉○○段三七六、
三八九、三九一、三九二地號土地,聲請人為前揭土地共有人之一,並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分割共有物訴訟,然因被繼承人吳明揚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為期分割訴訟順利進行,爰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吳明揚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案外人 朱文彬 因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之分割共有物事宜,曾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吳明揚之遺產管理人,本院亦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以本院九十九年度財管字第一二九號民事裁定選任 陳慶禎 律師(住新竹市○○路○○○號十二樓之三)為吳明揚之遺產管理人,該裁定業已確定,聲請人重複聲請選任吳明揚之遺產管理人,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南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