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原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阿村選任辯護人黃志傑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107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阿村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以107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同案被告即共犯 林盛邦 經訊問後否認犯行,本院認為本件被告潘阿村不宜單獨進行簡易程序,應與同案被告林盛邦併同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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