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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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考量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孟妘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7年04月12日│107年06月03日往前回│││││溯4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速偵│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72號│字第1617號│││││││├───┬────┼──────────┼──────────┼──────────┤││││││││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1483│107年度審簡字第1194│││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年05月23日│108年01月15日││├───┼────┼──────────┼──────────┼──────────┤││││││││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1483│107年度審簡字第1194│││判決││號│號│││├────┼──────────┼──────────┼──────────┤││判決│107年06月16日│108年02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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