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35號上訴人新北市立圖書館法定代理人 王錦華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 律師被上訴人 伍思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
5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53,5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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