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郭彩鳳被告張育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彩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郭彩鳳因被告張育銘持有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育銘前因持有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被告出具保證金額後,將被告釋放,而該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以10
3年度簡字第5577號判處罪刑確定,嗣經同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經同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郭彩鳳經通知後,復未遵期帶同被告於103年12月29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分別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收據號碼:刑保字第00000000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暨具保人個人基本查詢資料2紙、送達證書4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紙等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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