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6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利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泉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佳言 及 潘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利率3.17%之計算方式。是否係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885%?,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