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 舜韋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台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與繕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由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相對人應依據上開法令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本院爰依法命相對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文件。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健男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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