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05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1054號
原   告  許世岳
被   告  劉仲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
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
請求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
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史華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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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人│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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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年4月17日│300,000元│AN0000000│劉仲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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