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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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陳秀金 原告 蕭茜文 原告 陳治凱 原告 鄒志忠 原告 謝美惠 原告 謝京伶 原告 張欽聯 原告 王志麟 原告港都之星餐飲原告 謝佩蓁 原告 李季芳 原告 張世民 原告 陳霈俞 原告 陳隆森 原告 侯敏 原告 王姿慧 原告 許務林 原告 郭藝如 原告高庭原告 文超群 原告 謝慧珍 原告 牛美生 原告 施振勳 被告 陳元忠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珈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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