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四八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日駁回停止覊押抗告之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七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第一審諭知覊押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莊登照法官鄭三源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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