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8039號聲請人 李勝倫 即融易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秋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提出聲請人為債權受讓人之釋明資料(因系爭本票受款人為和灣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