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9號債權人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成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贏盈盈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之,並提出債務人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及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 羅美冠 為債務人下線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提出退回獎金4,00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