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47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民國99年6月1日以北監自裁字第裁40-U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並記違規點數參點,應接受道路安全講習。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9年4月25日13時57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北縣東鶯里平交道時,並無闖越鐵路平交道之行為。原處分機關雖以該平交道監視器錄影光碟1張及錄影擷取照片3張為裁罰依據;惟經異議人比對後,其中
1張顯示之車輛並非系爭車輛,另1張有頂架之車輛,亦與系爭車輛不合;又13時57分02秒畫面照片所顯示之汽車是否為系爭車輛,亦有疑問,是原處分機關根據有疑義之照片為本件裁決,有所不當,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或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之情形者,處新台幣(下同)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上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有第54條規定之情形,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第4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甚明。
三、經查,異議人於上開時、地,因駕車在鐵路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而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逕行舉發之事實,有該局鐵警行字第U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99年5月24日鐵一警行字第0990003619號函、99年5月20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回覆單、監視器錄影光碟、本院99年7月7日勘驗筆錄各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9、14至16、22、30頁),是異議人確有本件違規之事實,堪予認定。
四、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然經本院勘驗上開平交道監視器錄影光碟,檔其中檔案4(即WG-1、2檔案)顯示:時間13時57分04秒時,有一擋風玻璃最上緣自左而右貼有彩色貼紙之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而時間13時57分06秒時,該平交道入口之遮斷桿開始降下,此有本院99年7月7日勘驗筆錄可憑(見本院卷第30頁);又上述車輛外觀適與院卷第12頁編號1異議人車輛彩色照片所示外觀相同,足見上述於13時57分04秒時通過鐵路平交道之車輛即為異議人之系爭車輛無訛;且由本院勘驗前述光碟檔案2至3結果,系爭車輛均係緊接車牌號碼為0000-00車輛出現於螢幕,而該檔案4,13時57分04秒時出現之車輛,亦係緊接於5851-GW車輛後出現,更可證該車即為系爭車輛無誤;參以列車接近平交道觸動警報啟動點後,警鈴響起、閃光燈閃爍,警報啟動約6至8秒後,入口端遮斷桿始開始降下等情,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99年6月23日鐵電號字第0990017602號函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可見該平交道之警鈴及閃光號誌至遲於13時57分0秒即已啟動,而異議人卻於嗣後之13時57分04秒猶通過該平交道,是其顯有「於警鈴已響,且閃光號誌已顯示之際,仍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之違規事實,甚為灼然。至於原先跟隨舉發通知單寄送予異議人之採證照片雖有錯置之情形,惟不影響異議人確有上開違規之事實。故異議人前開所辯,均屬事後推托卸責之詞,要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既確有駕車在鐵路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之交通違規事實,又該違規事實,係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予記違規點數3點、接受道路安全講習;惟原處分機關漏未予以記點及裁罰異議人接受道路安全講習,顯有不當。從而,本件異議雖無理由,然原處分既有前揭瑕疵而無可維持,即應由本院撤銷原處分,自為裁罰如主文所示,以期適法。
六、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