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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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37號原告甲○○原告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達觀鎮B7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元,尚欠新台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