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撤緩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靖淳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2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19號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靖淳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於110年11月15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該案緩刑期內之111年3月22日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1年11月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38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於112年6月21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是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0月5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於110年11月15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惟受刑人於該案緩刑期內之111年3月22日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1年11月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38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於112年6月21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是受刑人於前案緩刑期內故意犯後案之罪,復在前案緩刑期內因後案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至屬明確。且聲請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之1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此亦有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25日中檢介明112執9101字第1129092464號函所蓋本院收狀戳日期為憑,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綜上,聲請人聲請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受刑人於前案所受緩刑宣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