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 呂慧萍 被告 邱正雄 原告因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訴請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所有權狀(權狀字號:102宜地字第011092號)正本返還原告。經查,原告之前開請求,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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