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選任辯護人 楊正評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貳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製造、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犯嫌重大,且逃匿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年度毒聲字第一一0四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並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監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一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已無羈押必要,依前開規定,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