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連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連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國家安全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連簡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連偵字第三十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使用電氣採捕水產動物,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扣案之電纜線二百公尺、發電機一部、五公尺漁網二張、滾輪一個及雜魚五點五公斤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之聲請簡易處刑書(如附件)。
二、前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之自白。
(二)行政院海洋巡防總局第十(馬祖)海巡隊三五三八艇執行登檢紀錄表一張。
(三)扣押物品清單一份,及照片五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逕為簡易判決。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簡易庭
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連江庭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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