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4年度偵續字第19號;94年度緩字第1534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VCD光碟片叁仟肆佰柒拾捌片、燒錄器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處分人甲○○(下稱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確定,嗣於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盜版VCD光碟片三千四百七十八片、燒錄器一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亦為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甲○○上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四年度偵續字第一九號緩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盜版VCD光碟片三千四百七十八片、燒錄器一台,分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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