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6號聲請人 陳志明
丁冲 共同代理人 王師凱 律師
李彥麟 律師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惠源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楊月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惠源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對相對人楊月惠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82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92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關於追加之訴部分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惠源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以下簡稱惠源公司)負擔16/100,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各負擔42/100,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楊月惠並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先予駁回。有關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依前開第一、二審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不予列入計算。閱卷費用部分,僅108年4月22日、108年5月23日、108年5月28日、108年8月13日之閱卷費,係經法院通知兩造到院閱卷,聲請人就此4次支出之閱卷費用,堪認屬於訴訟所必要之費用,其餘閱卷費用,既非法院通知聲請人到院閱卷,而相對人於訴訟中所提出之訴訟文書,均已將繕本送達聲請人,無另行影印之必要,此部分費用應予剔除。而相對人惠源公司抗辯稱有關閱卷費用部分,由聲請人提出之單據無法確認係因本件支出之費用,然觀聲請人提出之108年4月22日、108年5月23日、108年5月28日、108年8月13日閱卷單據,其上記載之交易時間,與閱卷聲請書上之閱卷室交閱時間大致相符,聲請人稱係為本件支出之費用,堪認可信,故相對人此部分抗辯不可採。本件相對人惠源公司應賠償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附表:110年度司聲字第26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裁判費用│12,880元│聲請人繳納,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不予列入計算。│├───┼─────────┼────────────┼────────┤│二│裁判費用(亦即追加│19,320元│聲請人繳納。│││之訴費用)│││├───┼─────────┼────────────┼────────┤│二│閱卷費│604元│1.107年7月18日:│││││246元。│││││2.107年11月8日:│││││92元。│││││3.108年2月25日:│││││22元。│││││4.108年4月22日:│││││14元。│││││5.108年5月23日:│││││140元。│││││6.108年5月28日:│││││40元。│││││7.108年8月13日:│││││50元。│││││僅後面4筆可認為│││││訴訟費用,因此,│││││閱卷費以244元計│││││算。│├───┼─────────┼────────────┼────────┤│二│證人旅費│530元│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惠源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繳│││││納。│├───┴─────────┴────────────┴────────┤│一、第一審訴訴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此部分不予列入計算。││二、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由惠源公司負擔16/100:││(一)相對人惠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215元【(19,320+244+530)×16││/100=3,215,元以下四捨五入】。││(二)惠源公司已預納證人旅費530元,故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為2,685││元(3,215-530=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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