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2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慧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