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3年度板簡字第2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四二二號
  原   告 長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邱凰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段○○○號七樓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二分在本庭第五法庭
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陳邱凰之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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