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542號聲明人 鍾順發
鍾戴娣 鍾順娣 鍾順英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鍾順宗 是否有子女,若有,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若無,請以書狀陳報;如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之父母 鍾進松鍾黃 冉妹 是否生存,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陳報被繼承人之父鍾進松之人工全戶戶籍謄本。
四、陳報被繼承鍾順宗之兄弟姐妹除鍾順發、鍾戴娣、鍾順娣、鍾順英外是否還有其他兄弟姐妹,如有,請提供其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鍾順宗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並請提供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六、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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