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更(二)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號上訴人 柯俊英
柯俊秋 柯俊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孫建行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複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陳裕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茲訂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