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781號
原告 林寶釵
被告 蔡政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5月29日上午8時55分在本院第3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審理,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