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781號

原告 林寶釵

被告 蔡政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5月29日上午8時55分在本院第3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審理,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賴恩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