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9號抗告人即原告 張勝雄 相對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相對人即被告 李麗圳
曾湘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以其經本院於101年3月5日以101年度補字第530號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仍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查抗告人以其就上列事件已於101年2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為由,提起抗告,並有該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附卷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