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侑良(原名鍾朝宇)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0月31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79號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5630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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