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7號聲請人 江姵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小國時光生活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聲請人原薪資帳戶之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內頁明細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固據提出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然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乙節,則未見聲請人提出其原薪資帳戶之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內頁明細以為釋明,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