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2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炳璋 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0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明罐┌──────────────────────────────────────────────┐│附表:95年度除字第9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 曹舜華 │陽信銀行│000000000│8,000元│95年1月25日│KS0000000││││立文分行│││││├──┼──────┼─────┼──────┼────────┼───────┼──────┤│002│ 黃伍龍 │陽信銀行│413-5│80,000元│95年1月25日│KS0000000││││立文分行│││││├──┼──────┼─────┼──────┼────────┼───────┼──────┤│003│盈沛有限公司│安泰銀行北│000000000│13,415元│95年1月17日│AY0000000││││高雄分行│││││├──┼──────┼─────┼──────┼────────┼───────┼──────┤│004│ 郭雅惠 │安泰銀行│000000000│94,300元│95年1月26日│AN0000000││││前金分行│││││├──┼──────┼─────┼──────┼────────┼───────┼──────┤│005│ 梁春元 │高雄市第三│000000000│190,000元│94年2月4日│IA0000000││││信用合作社││││││││青年分社│││││├──┼──────┼─────┼──────┼────────┼───────┼──────┤│006│都興建設股份│玉山銀行│000000000│4,492,190元│95年1月25日│AG0000000│││有限公司│七賢分行│││││├──┼──────┼─────┼──────┼────────┼───────┼──────┤│007│燁聯鋼鐵股份│彰化銀行│000000000│784元│94年12月30日│CR0000000│││有限公司│高雄分行│││││├──┼──────┼─────┼──────┼────────┼───────┼──────┤│008│都興建設股份│玉山銀行│000000000│566,100元│95年1月25日│AG0000000│││有限公司│七賢分行│││││├──┼──────┼─────┼──────┼────────┼───────┼──────┤│009│華科建設股份│玉山銀行北│000000000│459,000元│95年1月25日│AG0000000│││有限公司│高雄分行│││││├──┼──────┼─────┼──────┼────────┼───────┼──────┤│010│臺灣銀行│臺灣銀行│000000000│600,000元│95年1月25日│FF0000000│││大昌分行│大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