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0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055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者每月計付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