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執事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83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杜沛斯 (原名: 杜幸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8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宛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