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李國翊
李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71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7日上午9時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14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
○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李國翊於民國94年12月22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李金水陸續向原告借款本金計新臺幣205,709
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法
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期,
因故退學、休學未繼續升學者,應於學業終止滿一年之日為
開始攤還本金。而借款人於100年7月退學,依約應自101
年7月1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1年7月1日起即不為清
償,迄今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
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函
暨99學年度第2學期申貸學生就學狀況調查名冊、郵匯局一
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
合計2,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