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原告 羅文政 被告 侯茂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侯茂璋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2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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