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九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三十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參佰貳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零捌佰捌拾肆元,折合銀元肆拾捌萬參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捌佰參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仟參佰貳拾伍元,尚不足新台幣捌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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