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 鄭美珠 被告黃林煌
林 黃冬 黃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其所有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房屋拆除及挖除道路出入口之綠籬長12公尺,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3,8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土地止,按月給付原告3,064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核原告上開請求,除就不當得利之請求係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外,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之土地面積定之,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7,68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5,900元/㎡×原告所陳報拆屋還地面積62.32㎡=367,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