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 李汶 家即 李昀臻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潔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潔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0,030元,應繳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