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9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 王啟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附表編號002:本金新台幣143,964元得請求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利息之依據(經查,卷內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為機動利率,目前年息7.73%)。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