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吳春梅 代理人 鄭銘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並聲請本院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告於本院網站之公示催告公告列印資料1紙為證,核與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108年6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2月2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00│├──┼──────────┼───────┼──┼──┤│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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