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1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潘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