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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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聲請人 林國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國順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國順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26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26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