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602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郭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曜麟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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