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5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江宏立 債務人 張德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