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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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行專訴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原告 陳福興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參加人至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世淇 (董事長)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林洲富法官曾啓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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