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2號再審聲請人 鄭名夫 再審相對人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再審相對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法定代理人 高建源 再審相對人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何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而再審聲請人雖併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5年9月1日以105年度救字第8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救字第84號民事卷宗可稽。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李麗珍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