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小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497號

原告 蔡乙緯

被告 黃昱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96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柯于婷

更多裁判書